协会章程

大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文名称:大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DSIA。
    第二条 大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大连市内从事半导体设计、科研、开发、生产制造、经营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行业产业链建设和科技创新,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协会设立中共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dsia.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决策支撑服务。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承担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经政府批准或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半导体行业资讯研究课题或相关服务。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 广泛收集行业信息,积极开展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内外半导体行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和展览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和建设,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 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政府的授权下,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产品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修)定、知识产权保护、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四) 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五) 组织行业内各种层次的技术培训、进修和国内外的合作交流。协助本市各级政府和先导区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 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与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信息,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七)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八) 完成政府与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规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单位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本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
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
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以上的会员单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提议的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变更或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是21人,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记录良好;
    (三)理事必须为本协会会员,多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关心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服务会员;
    (四)身体健康,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依据本章程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理事会提出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从事任何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
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的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6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届。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或聘任秘书长;
    (五)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副会长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报理事会通过;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
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
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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